李秀红(身份证号码45242819840110****):
我局于 2021年3月8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2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富阳镇羊公村委矮山村449.83平方米(折合0.67亩)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相关现场勘测笔录
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三、相关现场照片
四、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
我局已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占用土地449.83平方米(折合0.67亩)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区449.83平方米(折合0.67亩)每平方米25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肆拾伍圆柒角伍分 (11245.75)。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日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单位在限期内到富川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单,再将罚款缴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富川县支行,户名: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户:2033910104000792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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