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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程永生、程永辉)

2020-05-26 12:05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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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自然资罚字〔2020〕5号


程永生、程永辉(身份证号45242819910928XXXX、45242819860829XXXX):

我局于 2020年3月20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1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白沙镇上村599.53平方米(折合0.90亩)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现场勘测笔录

   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3相关现场照片

   4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  

我局已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日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或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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