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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何高星)

2019-11-18 11:50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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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自然资罚字〔2019〕25号


何高星(身份证号45242819860208XXXX):

我局于2019年11月6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在白沙镇坪江村委客牛路村非法开采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9年11月在白沙镇坪江村委客牛路村非法采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相关现场勘测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记录账本、相关现场照片、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  

我局已于2019年11月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并于当天自行提出放弃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你所采挖泥砂的违法所得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共计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限期内到富川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单,再将罚款缴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富川县支行,户名: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2033910104000792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或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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