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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何自来)

行政处罚决定书(何自来)

2018-08-03 14:51     来源:富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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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自来(身份证号45242819740816XXXX):

我局于 2018年5月28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18年5月中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葛坡镇荣尾岗村441.96平方米(折合0.66亩)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现场勘测笔录

    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3、相关现场照片

    4、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  

我局已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占用土地441.96平方米(折合0.66亩)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的村镇建设用地区441.96平方米(折合0.66亩)每平方米25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零肆拾玖圆(¥11049)。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限期内到富川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缴款单,再将罚款缴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富川县支行,户名:富川瑶族自治县财政局,账户:33910104000792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贺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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