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大昌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3MA5NB7XXXX):
我局于2018年9月4日对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麦岭镇麦岭街2619.36平方米(折合3.93亩)集体土地建设超市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5月开始在麦岭镇麦岭街2619.36平方米(折合3.93亩)集体土地建设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相关现场勘测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现场照片、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
我局已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建筑占地面积为2619.36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的建筑与硬化地面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肆佰捌拾肆圆整(¥65484)。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富川县支行,账户名称:富川县财政局,账号:33910104000792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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