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春友(身份证号45242819770416XXXX):
我局于 2017年12月19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城北镇城北社区1782.03平方米(折合2.66亩)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现场勘测笔录
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3、相关现场照片
4、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
我局已于2018年2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日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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