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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何东斌)

行政处罚决定书(何东斌)

2018-02-08 10:24     来源:富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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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东斌(身份证号45242819881003XXXX)

我局于 20171219日对你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71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富阳镇上塘榨村237.63平方米(折合0.35亩)集体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相关现场勘测笔录

2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3相关现场照片

4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

我局已于2018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日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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