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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旅之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旅之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2018-03-19 10:19     来源:富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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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旅之富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3353645509Q):

我局于20171221日对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福利镇大面山、牛坝村1225.71平方米(折合1.84)土地上建设神剑石林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1611月开始福利镇大面山、牛坝村1225.71平方米(折合1.84) 集体土地上建设神剑石林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相关现场勘测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现场照片、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  

我局已于20183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非法占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建筑占地面积为1225.71平方米。

2、对非法占用符合规划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捌拾伍圆陆角伍分(18385.65)。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富川县支行,账户名称:富川县财政局,账号:33910104000792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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