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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川麦岭红木采石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川麦岭红木采石场)

2018-05-09 10:18     来源:富川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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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麦岭红木采石场(注册号451123000100077

我局于20171012日对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麦岭红木采石场越界开采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17年度富川麦岭红木采石场越层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相关现场勘测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现场照片、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和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我局已于20185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违法所得陆万捌仟柒佰捌拾肆圆伍角(¥68784.5),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零陆佰玖拾伍圆叁角伍分(¥20695.35),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捌万玖仟肆佰柒拾玖圆捌角伍分(¥89479.85)。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富川县支行,账户名称:富川县财政局,账号:33910104000792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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