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光明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2376580166XP):
我局于2017年12月21日对你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富川新华羊头山矿场越界开采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7年度在富川新华羊头山矿场越界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相关现场勘测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现场照片、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和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我局已于2018年5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中违法所得玖万柒仟陆佰伍拾贰圆叁角(¥97652.3),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玖拾伍圆陆角玖分(¥29295.69),罚没款共计人民币拾贰万陆仟玖佰肆拾柒圆玖角玖分(¥126947.99)。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农业银行富川县支行,账户名称:富川县财政局,账号:33910104000792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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