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松华(身份证号码为45242619560819560819XXXX):
我局于2018年2月6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莲山镇燕子岩洞及周边采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18年1月开始在莲山镇燕子岩洞及周边采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相关现场勘测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现场照片、相关现场勘测套合结果。
我局已于2018年2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你非法采砂作业360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
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超过期限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国农业银行富川县支行,账户名称:富川县财政局,账号:339101040007922。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或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