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兴明(身份证号452428XXXXXXXX1810):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石家乡泽源下井坪村非法开采的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3年12月25日在石家乡泽源下井坪村非法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现场照片、开采设备炮机1台、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24年1月5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与听证告知,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限期内到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开具缴款单,再将罚款缴入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账户。开户行:农行富川支行营业室,户名: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账户:20339101040018481。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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