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程某某、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白沙镇上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情况,占用土地总面积为599.53平方米(折合0.90亩)。建有房屋一座,其中建筑面积为273.94平方米(折合0.41亩)、硬化操场面积为325.59平方米(折合0.49亩),占用地类为公路用地、旱地。该用地不符合白沙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占地行为。2020年3月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程某某、程某某违法占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2020年5月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对程某某、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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