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第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桂国土资发〔2014〕4号)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各职能股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二、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作出的涉及本县国土资源管理、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重大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二)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探矿权除外)设置、资源整合、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等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
(四)在全县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的处理。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确定。
(六)地质灾害应急治理资金使用。
(七)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和出库、出让。
(八)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九)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
(十)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集体与个人之间矛盾尖锐的土地权属纠纷处理。
(十一)3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和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政策。
(十二)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股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县国土资源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审议:
(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提出决策的分管副局长和相关股室的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提出决策的分管副局长组织相关股室提前准备。
(三)审议人员。参加审议的人员为局领导和机关股室队所负责人。
(四)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五)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副局长或有关股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六)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
(七)作出决定。局长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股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副局长审定,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八)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九条:审议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条: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审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副局长必须到会,如分管副局长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二条: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副局长应及时报告。
三、决策公开
第十三条:我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四条:重大决策信息通过本局网站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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