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28 10:00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川瑶族自治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社会监督,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行为,提高森林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桂林长办字〔2023〕21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重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违法违规农事用火、祭祀用火、野外生活用火,以及在未经审批违法违规林业生产用火、施工作业用火等。

重点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0日到次年的5月10日。森林防火区为富川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公益林地、商品林地、荒山荒坡、有林地及其边缘直线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有关渠道举报富川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本级及各乡镇均可受理全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

县本级负责全县国有林区区域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开展举报核查处理和奖励发放工作。

乡镇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自治区、市本级办理的举报,原则上由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地给予奖励。

第五条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予以足额保障,依法使用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重点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有以下情形和行为的:

(一)烧蜂驱兽、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烤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烧荒、烧地堰、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农事用火。

(三)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疫木焚烧、开山爆破、勘察、开采矿藏、抢修设备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故意纵火行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各乡镇可结合地方实际,扩展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类别。

第七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查破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的奖励。

(二)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查破引发较大、一般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元的奖励。

(三)举报并协助处置未引发森林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200元的奖励。

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行为对森林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奖励金额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20%以内浮动。

第八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或经核查后,举报事项不存在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正在处理的;被举报事项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事项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具有森林防火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受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富川瑶族自治县举报电话:0774-7887603,举报邮箱:fcfhb7882765@163.com,举报地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凤凰路152号。

第十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十一条  建立举报办理工作机制。

上级负责部门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转交下级部门核查处理;上级部门交由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应当跟踪督导督办,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结果及时报上级部门。

县本级受理的举报由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地负责核查。

第十二条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按程序转交或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四章  奖金发放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实行一事一奖励,应在核查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在受理举报的部门官网对举报事项进行公告。60日内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五条  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各地可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漏举报人相关信息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各乡镇在党报、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设立专栏,对举报奖励发现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信息公开和宣传曝光均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应当加强举报奖励工作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受理、线索交办、认定、报批、奖金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相关汇总统计;加强举报保密管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强化培训,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条  县本级应加强指导,将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列入林长制考核内容,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予以表扬,并酌情给予加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富川瑶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附件:1.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参考)

      2.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单(参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