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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富自然资〔2023〕32号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7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7-27 11:35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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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层单位:

现将《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重大事项

合法性审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富川瑶族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部门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让自然资源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工作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自然资源法治建设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审查范围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民事决定合法性。

二、审查机构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股。

三、审查事项

(一)重大执法决定

1.给予个人3000元以上行政处罚。

2.给予单位或组织10000元以上行政处罚。

3.给予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违法建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

4.自然资源领域行政违法非立案处理决定。

5.自然资源违法涉嫌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处置。

6.自然资源违法涉嫌构成违法违纪需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进一步追究责任的处置。

(二)重大行政决定

1.作出国有土地收储、出租、划拨、出让决定(意见)。

2.作出土地闲置的认定和处置决定。

3.作出矿权设立决定。

4.作出矿产资源出租、转让的审批决定。

5.作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回收)方案、价款补缴的审批决定。

6.作出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湿地公园管理区的范围的调整。

7.出作项目使用集体土地备案决定。

8.作出临时用地审批。

9.作出重大林木砍伐许可审批决定。

10.作出木材(加工)经营许可审批决定。

11.作出重大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12.作出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处理意见。

13.作出重大土地林权确权登记决定。

14.作出土地变性登记审批决定。

15.作出土地超建补办登记审批决定。

16.作出改变规划条件的决定。

17.作出改变土地用途的决定。

18.作出其他非行政许可重大审批决定。

19.撤销或改变已生效行政决定。

20.作出劳动争议处理决定。

21.实施生态修复治理决定。

22.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决定(提质改造或增减挂)。

23.作出其他行政许可决定。

(三)对外订立合同

凡是以自然资源局名义对外订立民事行政合同(协议),不论合同标的大小,一律先经合法性审通过,然后再与对方签定合同(协议)。

如果是对方提供的合同(协议)草案(范本),业务股室必须先组织对其草案(范本)的内容作实质审查,然后与对方协商基本达成一致,形成符合我局实质要求的文本,才将合同文本提交合法性审查,绝不能当二传手、将一个空白合同就提交审查,审查后再与对方协商。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

1.本级制定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2.代县人民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五)对外发布送达法律文件

1.在自然资源局等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对公民、组织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告、布告、通知、告知书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单纯事务类程序性非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告知除外,如会议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告知等)。

2.实际对外送达(含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微信、电邮等方式送达)对公民、组织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实际影响的公告、布告、通知、告知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单纯事务类程序性非具体行政行为的告知、通知除外,如会议通知、权利义务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告知等)。

3.规范性文件类信息公开。

(六)局长认为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查程序

(一)审查时间:一般10天内完成、特别情况可延长5天(遇节假日顺延)。

(二)审查程序:

第一步:涉事股室提出审查文稿。

第二步:通过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提交政策法规审查。

第三步:政策法规股审查。

第四步:出具法制审查意见。

第五步:通过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呈阅文流程送达审查意见或审查意见书。

第六步:涉事股室自行下载打印《审查意见书》或者打印表单。

(三)审查结果:经审查,可能出具两种意见,审查通过或不通过。审查通过的对合同书、规范性文件、重大执法决定、重大行政决定,如工作需要的可出具审查意见书,如不需要的,在电子政务系统签署审查意见即可。审查不通过的,不填写意见,直接退回,或者对内容较多的,法规股可通知业务股室当面会商修改完善,

(四)审查结果的应用:审查范围内的事项如需上局班子会集体决策的一般应当先通过合法性审查。审查结果作为领导及领导班子决策的一种参考,不能代替集体决策。无需上局班子会集体决策的事项一般也应当先通过合法性审查再作出决定或对外发布送达。

四、工作要求

(一)提交审查前,涉事股室应当认真撰写文件材料、对文字及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以防出现不必要及过多的错别字漏字。

(二)提交审查应当通过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系统经股室长审核后转政策法规股。不得走微信、QQ、助讯通、电子邮箱等其他方式,个别超大文件内网不能上传的,可通过电子邮箱发至政策法规股电子邮箱(fcfgxf9967@163.com),个别股室未设内网,可以通过办公室上转政策法规股。

(三)审查未通过的,修改后再按原途径再审、直至通过为止(情况紧急需要先行决策的除外)。

(四)自然资源局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机关,政策法规股是行政首长及局领导班子法制参谋助理,对局首长负责,不承担具体文书修改工作,审查后需要修改的文稿由涉事股室自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再依程序提交政策法规股审查,审查时间重新计算。

(五)审查通过的文件,是否上班子会讨论,由涉事股室根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有关规定执行,审查意见不替代集体决策。

(六)代县人民政府拟定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决定,局政策法规股的审查不能代替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还须提交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七)原则上先通过审查再作出决定;合同先通过审查再签字盖章;对外公布的文书如公告类,先通过审查再对外送达或发布。紧急特殊情况需先行决策的除外,但必须事先经局长批准。

(八)提交审查的股室应当完整提交审查文本及附件材料。

(九)政策法规审查时可以向提交股室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有关情况。

(十)须提交合法性审查事项同的涉事股室应当就须提交审查事项先行组织审核,经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才提交政策法规股依法审查。

五、责任落实

(一)应当经合法性审查的未经审查即作出行政决定或都签定合同、对外发布送达公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谁发出谁负责。

(二)提交材料不完整,询问情况不配合,造成无法审查,或者导致审查失误,造成后果的,由提交股室负责。

(三)审查通过后,业务股室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对外作行政行为,如确需变更的,必须先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再走一次合法性审查程序,通过的方能进行改更。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涉事股室自行承担。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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