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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个人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富自然资〔2023〕27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3日 |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个人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富川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富川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13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个人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个人住宅历史遗留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54号),《贺州市城市管理局 贺州市自然资源局 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个人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城管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依据本方案申请处置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个人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其所涉房屋(以下简称“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
(二)在2023年1月1日前已建成。
(三)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房屋结构、质量安全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
(四)土地、房屋权属无争议。
二、处置时限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的权利人应当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的权利人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如有);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原件;
(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六)竣工图原件;
(七)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属于“没收超建部分实物价值”情形的,需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供具备相应房产评估资质企业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原件。
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权利人可向县自然资源局咨询办理。
四、处置流程
(一)县自然资源局统一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的权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登记造册。
(二)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处置条件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进行事实认定后,将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处理。
(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县自然资源局移交的材料,按程序分类进行处置。
(四)已依法进行处置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由县自然资源局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五、处置情形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违法建设处罚后并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和公示后予以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1.建设层数符合原审定的规划图,因许可审批不规范造成超面积。建设面积超过规划部门审批层数一层(半层面积小于标准层面积的50%),按照违法建设整栋建筑单体工程造价6%进行罚款。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2.层数超过原审定的规划图或现行规划设计条件而造成超面积。建设面积超过规划部门审批层数二层(半层面积小于标准层面积的50%),按照违法建设整栋建筑单体工程造价10%进行罚款。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3.底层建筑占地超规划许可但未超出本户用地权属界线,占地面积不超过土地使用权证面积5%,不影响规划的,按照违法建设整栋建筑单体工程造价7%进行罚款。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4.底层建筑占地超规划许可但未超出本户用地权属界线,占地面积超土地使用证面积大于5%小于10%,不影响规划的,按照违法建设整栋建筑单体工程造价8%进行罚款。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5.房屋外立面局部未按规划进行建设,如建筑立面装饰及造型线条与批复方案不相符,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沿街及周边整体风貌影响较小的,按照违法建设整栋建筑单体工程造价5%进行罚款。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6.房屋外立面建筑色彩未按规划进行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经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对沿街及周边整体风貌影响较大的,按照违法建设整栋建筑单体工程造价8%进行罚款。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违法建设没收超建部分实物价值并经房屋安全鉴定合格和公示后予以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建筑总层数超过七层半的(半层面积大于标准层面积的50%),对超建部分(即超过六层半以上部分)按实物价值进行没收。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违法建设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底层占地侵占他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情形,由当事人协商或者民事诉讼处理。
2.底层建筑占地超规划许可但未超出本户用地权属界线,超土地使用证面积大于10%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处理。
3.底层建筑占地超本户用地权属线建设,超用地面积大于1平方米小于10个平方米,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符合规划的,按照违法建设整栋建筑单体工程造价7%进行罚款,责令缴清土地价款。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4.底层建筑占地超本户用地权属线建设,超用地面积大于10个平方米,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符合规划的,按照违法建设整栋建筑单体工程造价8%进行罚款,责令缴清土地价款。权利人委托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质量合格,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5.房屋整体外立面风格与规划严重不相符,包括建筑色彩、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线条等整体对城市风貌规划影响较大,与周边建筑外立面风格不协调,必须通过整改才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责令按批复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认定符合规划要求,方可给予规划核实和进行不动产登记。
6.已依法进行处理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由县自然资源局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并按程序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六、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申报材料的收集、归类工作;负责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法律事实认定和提供公示公告文书;负责对已依法进行处理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给予办理规划核实,并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做好普法和方案解释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和房产评估机构名册,加强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和房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县自然资源局移送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个人住宅处罚案件依法进行罚款或没收,并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将处理结果函告县自然资源局。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向辖区居民发放个人住宅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相关宣传材料,告知材料申报途径、时限和办理流程等相关事宜;负责具体的公示公告工作,配合做好现场勘察、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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