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土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局行政执法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监察、行政征收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内容、权限及程序;
(四)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事项。
上述公示事项的具体内容由局监察室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包括办公场所公示栏、政府网站和环保部门网站等。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公开,以网站公示为主要方式。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