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然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业权管理,优化矿业权市场,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对部分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操作难、不明确等问题,我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请充分征求所辖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矿山企业意见,汇总后提出可行性意见。同时,请结合自身工作职责以及管理过程中涉及矿政管理相关的问题,除本《通知》所列的问题外,各市可进一步梳理矿政管理中亟待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补充完善《通知》内容,于8月19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gxkgc@163.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联系人及电话:史文超 0771—5388195)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矿业权管理,优化矿业权市场,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属于下列情形的,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本通知《附录》中所列矿产;
(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
(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依法依规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原则,从严控制、规范协议出让。
(一)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的(附录矿产除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在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设立探矿权的,由采矿权同一主体向自治区审批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批准设立的探矿权,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批准勘查的矿种原则上应与原采矿权明确的开采矿种一致。
(二)铝土矿资源矿业权配置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铝土矿开发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5〕50号)规定执行。
(三)已设采矿权周边或开采区毗邻区域分布资源量不属于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不满足以协议方式出让要求的,不得扩大矿区范围。
三、采矿许可有效期限
采矿权的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要与储量规模相一致,大型、中型、小型矿山服务年限最长分别不超过30年、20年、10年。
四、变更(增列)矿种
(一)探矿权变更(增列)矿种。
1. 出让探矿权时对探矿权能否变更(增列)矿种未有明确约定的非油气探矿权,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可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其他原则上不得变更勘查矿种。
2.涉及变更(增列)稀土矿、钨矿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稀土矿钨矿矿业权审批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6号)相关要求办理。
3. 申请变更(增列)矿种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普查及以上地质报告提出申请。
(二)采矿权变更(增列)矿种。
附录所列矿产用作普通建筑类用的采矿权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或增加开采矿种。
五、生产规模变更相关问题
根据市场行情,矿山变更生产规模,采矿权人须对其变更生产规模原因作出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充分征求环保意见、满足安全生产等前提下,重新进行储量核实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登记机关审查,涉及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一)仅变更生产规模的,采矿权人先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对开发利用方案修改,同步做好环保、安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报告修编工作,重新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并严格按照修改且通过评审后的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实施。变更后的相关内容从其约束,由主管部门对变更后的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作出批复。
(二)采矿权人在获得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生产规模批复后,可在办理延续、变更(矿区范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等事项时一并提出,合并办理。
变更生产规模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六、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矿山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或在进行采掘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资源,在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时应尽可能综合利用,需对综合利用部分矿产资源进行储量核实,按相关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
七、妥善尾矿回收处置
对于矿山尾矿资源,应坚持“加大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对尾矿进行二次资源再选,回收有用矿物,鼓励对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原采矿产生的尾矿和采矿废石资源确需利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制定资源回收利用方案,明确回收资源量、回收期限,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且依法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方案组织实施利用。
八、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产生矿产品处置
依法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过程中采挖出的砂石土资源(海砂除外),可用于本工程建设;非本工程建设使用的,需要报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处置矿产资源国家权益后可利用。严禁以工程建设名义超越批准项目占地范围开采砂石土资源。
九、严格矿业权延续登记规定
(一)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提交延续登记材料,发证机关应在正式受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之日起按承诺时限完成审批。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自治区发证的采矿权,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有效期届满前办理延续登记且不符合延续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条件的,申请人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延期办理延续登记的申请及佐证材料。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专题研究同意延期办理延续登记的,可在延期期限内受理延续登记材料,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再延长一次,且不超过2年。
(三)登记机关每年对采矿权数据库进行清理,逾期无故未办理延续登记的,按自行废止处置。本通知下发之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过期采矿权进行专项清理。
(四)因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涉及自然保护区调整等政策原因无法按规定延续的,按整合和涉及保护区矿业权处置的有关要求办理。
(五)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延续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关于采矿权延续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的问题
属于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可申请延续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延续登记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原因和要求。
延续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2.属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准备齐全延续登记全部材料;
3.采矿权人需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
4.矿山已完成储量核实报告的评审、备案。
(三)办理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的材料要求:
1.经评审、备案储量核实报告;
2.自然资源部门主管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技术报告的评审意见及备案、批复文件可沿用上一次办理登记时的材料。以往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分开编制的,应分别提交;
3.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文件需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是否可以沿用;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机关关于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的相关佐证材料;
5.涉及采矿权出让收益处置的,已处置2年出让收益的凭证;
6.上述材料以外的,按照我厅办理正常延续登记的材料要求执行。
(四)申请人取得2年采矿许可证后须及时完善申请材料并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在办理正常延续登记时扣减短期延续实际发生的相应期限,2年短期采矿许可证仅办理1次。
十一、加强对矿山“边生产、边治理”监督管理
加强对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的监督管理,重点对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确保矿山闭坑时同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
十二、探矿权保留
(一)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保留的,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探矿权保留的范围为探明的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及今后开采需要的井巷工程、露天开采境界范围的水平投影范围。延续保留的范围原则上为首次保留登记的范围。
(二)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可停止开展勘查工作。如国家和自治区对采矿权准入条件有新的要求须开展补充勘查的,可向当地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其勘查实施方案的审查、备案比照新立探矿权进行管理。
十三、探矿权分立
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其依据的经评审备案的详查及以上的地质报告应达到可作为矿山开发利用的依据。分立后的探矿权范围原则上应为规则完整的连续区块且不能存在开天窗的情形,如确实无法形成连续区块的,可分立为多个探矿权。分立后的探矿权勘查阶段按原勘查阶段管理。已分立的探矿权不能单独转让或再次分立。
十四、简化登记材料规定
(一)因涉及各类保护区退出和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可简化采矿权注销登记材料。不具备编制闭坑报告条件的矿山,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后,可以最近一次经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上一年度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替代闭坑报告;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责任主体,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关闭时地方政府与矿山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的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责任,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在注销登记“三级联审”时出具会审意见予以明确。
(二)因建设项目压矿,需在矿业权有效期内办理范围变更(缩减)登记的,可简化相关材料和程序,矿业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变更申请登记书、勘查或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等材料向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
附录
重晶石、硅灰石、长石、方解石、石灰岩、泥灰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其他粘土、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浮石、凝灰岩、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粘土(砖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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