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
《自然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4号)下达了2018年我区第一批控制指标,近日又以《自然资源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49号)下达了我区全年总量控制指标。我区第一批控制指标已分解到各矿山企业,现将自然资源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我区的2018年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扣除第一批指标后的剩余指标分解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组织生产,严禁超指标生产,2017年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实际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年度开采总量未能完成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应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便进行指标调整;矿山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如符合《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2〕44号)第十一条规定,须超下达的控制指标开采共伴生钨矿的,必须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但经批准超指标开采的钨矿仅能作为产品储备,不得销售。
二、已批准的稀土矿山、回收项目继续停产整顿,待整改工作完成并经我厅同意后方可复工生产。
三、各矿山企业要自觉接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合同书,按时上报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数据。
四、各矿山企业于12月25前将全年稀土矿钨矿生产情况即指标完成情况、下一年度计划及附件2报我厅,我厅将根据各矿山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向自然资源部申报2019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对在2018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完成较好的矿山企业,在分配2019年度指标时给予优先考虑;对未按时如实上报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数据的企业,要酌情减少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五、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稀土矿、钨矿开采监督管理。要落实专人对矿山企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及时组织矿山企业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完成网上直报稀土月报或钨季报的有关报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合同书(详见附件3),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分别报市国土资源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要加强对工程建设和伴生资源回收点的监督管理。
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超指标生产、跨年度使用上一年度未完成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按规定按时上报相关数据、不接受监督检查、无下达指标但假借主采其他矿种之名开采稀土矿钨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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