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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富川县新华乡伍仔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富自然网采告〔2022〕01号

2022-05-11 15:37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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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桂自然资规〔2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贺自然资〔2020〕50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据《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富川瑶族自治县2020年采矿权出让工作计划及采矿权范围坐标调整的批复》(富政函〔2020〕108号)、《贺州市富川县新华乡伍仔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贺州市富川县新华乡伍仔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制定贺州市富川县新华乡伍仔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方案,受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公开出让以下1个矿区的采矿权。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本期采矿权挂牌公开出让的出让人为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挂牌出让活动由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

二、本期采矿权挂牌公开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三、本期采矿权公开出让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www.gxgtjy.com/)在互联网上交易。凡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申请人,均可参加网上挂牌交易活动。本期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不设底价,以网上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者为采矿权竞得人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网上挂牌公开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及开采要求

(一)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灰岩。

(二)产品方案:建筑石料用灰岩片石、碎石。

(三)矿山地理位置:富川瑶族自治县新华乡龙集村

(四)矿区范围坐标、面积及开采标高。

拐点编号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X

Y

1

2738850.194

37544719.570

2

2738524.939

37544732.463

3

2738442.454

37544863.780

4

2738437.750

37545051.100

5

2738601.770

37545126.410

6

2738549.251

37545324.719

7

2738623.778

37545410.290

8

2738801.864

37545438.349

9

2738929.572

37545341.791

10

2739109.761

37545257.775

11

2739283.427

37545308.344

12

2739426.404

37545266.807

13

2739432.554

37545013.485

14

2739273.579

37544833.760

矿区面积

0.5133km²

开采标高

+545.70m~+350.00m

(五)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六)设计生产规模:330万吨/年。

(七)资源储量:经估算,截止2020年9月30日,矿区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量为9873.30万吨,设计可利用建筑石料用灰岩资源量为9774.97万吨,设计可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储量为9286.22万吨。

(八)出让年限:30年(含1.9年基建期)。

(九)矿山预期总投资:9050万元。

(十)挂牌起始价:14350万元(不设置底价)。

(十一)竞买保证金及加价幅度: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挂牌起始价的100%,即14350万元,加价幅度500万元或500万元的整数倍

(十二)交易服务费由竞得者按规定另行缴交。

五、出让人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六、出让方式

本期采矿权出让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www.gxgtjy.com/)在互联网上交易。本次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不设底价,以网上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者为采矿权竞得人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七、竞买人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公司、企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竞买。本次出让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二)被列入失信惩戒备忘名单的公司、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关联公司、企业等不得参与本次竞买活动。

(三)近三年内(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在贺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人或中标人(含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及关联公司)竞得或中标后放弃或拒绝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等相关文书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买活动。

八、挂牌出让条件

()竞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贺州市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经公示无异议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1年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必须按规定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出让方有权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收回采矿权另行出让。

(三)根据“净矿”出让要求,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净矿”出让的实施主体,已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完成了拟出让矿权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的前期勘察工作,委托相关资质单位编制了《贺州市富川县新华乡伍仔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贺州市富川县新华乡伍仔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岀让收益评估报告》,委托资质单位正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保证采矿权摘牌前获得批复。

()矿山所在地新华乡人民政府与矿山所在地自然村(龙集村、上坝村)签订了《山场租赁合同》并与村民实地确认了矿区范围内其个人种植地面附着物;新华乡人民政府与村民也签订了《矿区影响范围土地租赁合同》、《矿区影响范围地面附着物补偿合同》以及《坟墓迁移合同》。根据以上合同,矿权竞得人凭《采矿权挂牌岀让成交确认书》即可与新华乡人民政府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山场土地租赁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1)矿权山场面积769.95亩,平均每年每亩875元,二十年共计1347.4125万元;(2)矿权山场范围内村民种植地面附着物79.37亩,青苗补偿款共63.7668万元(按富政规〔2020〕4号文件标准核算);(3)矿区影响范围山场、土地面积565.38亩,租赁价格为每年每亩875元,二十年共989.415万元(以实际丈量面积核算);(4)矿区影响范围地面附着物386.74亩(以实际丈量面积核算),补偿价款共364.0942万元(按富政规〔2020〕4号文件标准核算);(5)地面固定设施(房屋、铁棚、水池)补偿费24.00万元;(6)坟墓三座补偿款共1.35万元。以上数据已由新华乡人民政府基本协调统筹完成,并在新华乡人民政府及矿山属地龙集村委两地进行了七日以上公示。竞得人竞得后关于土地租赁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等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由竞得人一次性向新华乡人民政府付清,然后再由新华乡人民政府向相关权益人分别付款。少量影响范围土地山场及地面附着物的租赁、补偿未尽完善的,由新华乡人民政府协助竞得人在竞得后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补充完善,费用由竞得人支付。

()采矿权挂牌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共3366.5985万元。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编制费20万元;2、《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评估报告》编制费1.50万;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费5.00万;4、山场租赁费、影响范围土地租赁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及坟墓迁移费2790.0385万元;5、山场、土地租赁、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经费550.06万元(面积以实际丈量数据为准)。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由竞得人竞得后于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一次性将全部费用支付给新华乡人民政府,再由新华乡人民政府根据相应款项支付给相关权益人。

(七)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仅对挂牌出让起始价进行竞价。采矿权挂牌出让前期费用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竞得后签订《采矿权岀让合同》前另行与新华乡人民政府签订正式租赁协议时在协议中约定给付。

(八)竞买成交后,竞买保证金14350万元自动转为采矿权出让收益,溢价部分竞得人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

(九)竞得人必须按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进行开采,合理综合利用资源;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要求进行排废;按照绿色矿山创建的要求进行绿色矿山建设,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

(十)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1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1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已缴相关款项不予退还。

(十一)为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竞得人须设立专项资金投入资源所在地新华乡人民政府和龙集村委,专项资金投入总额按采矿权岀让收益成交价百分之七在山场租赁期限内(二十年)平均每年投入。如果村民有急需建设的公益项目,经双方协商可提前提取部分费用。具体事项在《采矿权岀让合同》中约定

(十二)为提高矿山属地村委在矿权摘牌后更积极主动地配合属地乡政府和竞得人与矿山属地村民的民事协调处理工作的积极性,竞得人需每年按该矿权矿区范围面积每亩一百元给付矿山属地村委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具体事项在《采矿权岀让合同》中约定。

(十三)因国家高等级公路、铁路、城市建设等项目建设及安全需要等需占用采矿权范围的,该矿山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需关闭矿山的,该矿山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注销手续,政府根据剩余未动用的可采资源量,按挂牌成交价格折算的单位价格标准予以补偿,但采矿权人须按规定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

(十四)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9年内(含1.9年基建期)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建成绿色矿山,否则将停产整顿直至建成绿色矿山为止。

(十五)竞得人拒绝签订《采矿权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已缴相关款项不予退还。

(十六)未按规定和要求缴交采矿权出让收益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8号)处理。

九、网上挂牌相关时间及要求

(一)公告时间

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二)报名时间

自2022年6月9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6月22日18时00分止。

(三)挂牌报价时间

自2022年6月9日00时00分起至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时00分止。

(四)挂牌截止时间

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时00分止。

(五)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22年6月22日18时00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六)限时竞价询问时间

如报价人数达到两人或两人以上,将在挂牌截止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时00分进入4分钟的限时竞价询问期(竞买申请人须在挂牌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有效报价后,方可获得网上限时竞价询问资格)

注:以上的时间以网上交易系统提示时间为准。

、挂牌出让文件获取途径

(一)挂牌出让文件获取。

挂牌出让文件从网上下载获取。意向竞买人可直接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www.gxgtjy.com/GTJY),或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http://www.gxdlr.gov.cn)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http://www.gxzbtb.cn/gxzbw),进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可浏览和下载采矿权出让文件、“广西国土资源交易数字证书办理指南”“广西CA证书使用手册”等资料。

(二)申购方式和程序。

本次挂牌采取网上报名与报价方式进行。竞买申请人在申请竞买采矿权前需办理数字证书,作为登陆网上交易系统的身份凭证。竞买申请人凭数字证书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并获取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买保证金账户。本次竞买保证金必须在保证金到账截止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不收取现金)汇入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竞买保证金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请认真核对填报信息,缴纳保证金的主体须与填报信息一致,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缴纳。符合竞买资格的竞买申请人,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核准其竞买资格,并自动生成《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方可参与网上交易系统的报价竞买活动。

十一、对交易采矿权异议的处理

竞买申请人对本公告、须知和出让采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申请报名前以书面形式送达交易中心或出让人。竞买申请人一旦提交网上申请,即视为对本公告和出让采矿权现状无异议,对挂牌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愿意受其约束;若网上提交申请前未实地踏勘的,竞买申请人不得以不清楚采矿权现状或该采矿权存在瑕疵为由对成交结果及因此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需对自己在挂牌活动中的行为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十二、公共资源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1.竞买人虽未被列入惩戒名单,但在本次采矿权出让活动中以抬高竞价为由向其他竞买人勒索财物的,一经查实,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2.出让人通过“信用中国” 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网站查询竞得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等)信用信息,对竞得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如发现竞得人存在失信行为的,将取消其竞得人资格。

3.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单位(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等)将被列为失信惩戒备忘名单。

(1)逾期或拒绝签订《贺州市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

(2)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的;

(3)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手段竞得的;

(4)在矿业权挂牌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恶意串标情形的、存在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矿业权竞买资格后,不按时参加挂牌活动的竞买人、竞得人,竞买保证金将上缴国库,不予以退还,三年内禁止其参加贺州市矿业权交易平台组织的矿业权挂牌活动。

十三、风险与其他提示

(一)标的瑕疵的影响。采矿权投资存有不可预计的风险,挂牌出让文件所表述的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矿石质量与开采技术条件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异,申请人提交申请并参加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

(二)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家其他部门规划调整的影响。

(三)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绿色矿山建设等要求,对特定采矿方法、选矿方法的限制。

(四)受让人在申请采矿权时,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资源开发利用、环保、安全等条件。

(五)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四、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贺州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公告》拥有解释权。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和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期公告和文件做出的修改与补充,与原公告和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原公告和文件不一致的,以日期在后者为准。

十五、联系方式

出让人: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地 址:富川瑶族自治县凤凰路152号,邮 编:542700

联系人:莫德贵,电 话:0774-7893199

委托代理机构:贺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贺州市鞍山西路83-1号(城投集团)五楼。

邮 编:542899

联系人:李文坚

电 话:0774—5137827

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774—5268001

数字证书办理联系人:侯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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