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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

2024-02-05 10: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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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也为社会公众对我厅的文件有更全面的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3个文件,我厅于2018年3月分别以桂国土资发〔2018〕11号、桂国土资发〔2018〕13号、桂国土资发〔2018〕16号转发了上述三个文件,并结合广西矿业权登记管理实际提出了有关要求。2023年5月,为做好与有效期到期的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的衔接,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并于2023年7月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为贯彻落实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规〔202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矿产资源开采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5.《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7.《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

9.《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

二、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8月11日至8月18日就草拟的《通知》向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征求收集修改意见,同时于2023年8月11日至8月25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于8月30日召开座谈会征求各市自然资源局意见。共收到意见22条,其中采纳(综合采纳)的意见18条,不予采纳的意见2条,另有2条意见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内容。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实际,细化我区矿业权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区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4部分29条,同时包含3个附件。

第一部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明确了设立探矿权及探矿权人主体资格基本条件,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深部、上部开展勘查工作、探矿权延续扣减面积、探矿权保留范围、探矿权转让变更及探矿人开展综合勘查等有关要求。

第二部分“优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明确了设立采矿权及采矿权人主体资格基本条件,采矿权矿区范围确定原则及设立采矿权地质勘查程度要求。对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变更开采矿种等登记事项提出了细化要求。立足实际,从支持矿山企业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角度,对无法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申办延续登记的,最长可延期2年办理。

第三部分“优化矿业权登记流程”。明确了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有关内容,明确了不同登记审批权限的矿业权人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途径,继续坚持依合同登记、依合同管理的原则,以及进一步规范了市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核查意见方式、内容及要求。

第四部分“其他要求”。明确了允许矿业权重叠的情形及有关要求,以及矿业权证遗失补办、矿业权许可证期限确定原则、矿业权到期提醒及过期矿业权清理、矿业权登记信息公开及矿业权监督管理与登记衔接等有关内容。

附件部分。包含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本级登记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以及属于自然资源部、自治区登记权限的矿业权申请事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模板内容。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矿业权申请资料、核查意见及相关要求可参照执行。

五、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在广西行政区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各项相关工作。

六、执行标准

位于广西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进行矿业权相关登记管理工作按照《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注意事项

(一)关于已保留探矿权开展勘查工作的问题。已办理保留的探矿权可不开展勘查工作,需继续开展勘查工作的,按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报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和所在地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涉及坑探工程的,须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

(二)关于不可抗力界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特性。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地震、地质灾害、疫情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人提出的不可抗力情形具有一定的认定权利。

八、关键词诠释

砂石土类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具体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5号)附录。

九、有利举措

《通知》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规〔2023〕6号文等政策为基础,结合我区矿业权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优化审批流程及其他相关管理事项和有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有利于增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更好服务于矿业权人。

十、新旧政策差异

本《通知》重点贯彻落实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现行关于矿业权登记管理的政策文件中有关适用条款合并汇集,对桂国土资发〔2018〕11号、桂国土资发〔2018〕13号、桂国土资发〔2018〕16号等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优化整合,本通知印发后,上述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十一、特色亮点

(一)进一步优化整合了我区当前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将我区现行关于矿业权登记管理的政策文件中相关条款合并汇集,对桂国土资发〔2018〕11号、桂国土资发〔2018〕13号、桂国土资发〔2018〕16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优化整合,本通知内容涵盖了设立矿业权的条件、探矿权登记、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和流程、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勘查开采作业条件、矿业权遗失补办、过期矿业权清理等,既保持了政策延续性,也为今后《广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改积累经验、打好基础,同时有利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矿业权人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矿业权登记的政策。废止了桂自然资发〔2019〕54号等文件,对于以往因政府整合、各类保护区划定等不可抗力或非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过期的矿业权,将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进一步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

(二)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激活矿业权市场。鼓励“就矿找矿”,明确符合规定的采矿权人在矿区范围内以及深部、上部可直接开展勘查工作,无须再办理勘查许可证,转采时可以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在放宽政策的同时要求加强监管。鼓励开展综合勘查,明确综合勘查矿产资源不需要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对符合综合勘查管理要求的,按照实际发现的矿产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探矿权转采矿权时,根据储量报告确定开采主矿种和共、伴生矿产,依法向具有登记权限的机关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明确探矿权保留后可继续开展勘查工作。

(三)体现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特点。简化探矿权转采矿权程序,取消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登记申请要件,探矿权登记取消存款资金凭证及资金投入证明,采矿权登记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等2项资料改为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调整优化矿业权登记办理流程,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登记的矿业权在签订合同阶段由厅通过自然资源一体化审批平台(专网)直接征求市、县自然资源局意见,进一步优化核查意见内容,矿业权登记审批阶段不再要求市、县会审;对矿业权注销、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事项,不再要求市、县自然资源局出具核查意见,承诺办结时限进一步压缩。

十二、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解读人:罗鹏

联系电话:0771-538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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