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土资发〔2014〕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4年6月3日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对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参建行为进行综合评价,判定其信用行为,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广西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测量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等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的土地整治项目评审、测绘成果质量检测等工作中不诚信行为进行评价和实时发布。
设区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价的参建单位不诚信行为进行审定和实时发布;负责对参与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和年度发布。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不诚信行为进行评价和上报;负责对参与本辖区内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活动的参建单位进行年度信用等级评价和上报。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和评定过程中具体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参建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信用评价。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程序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内容包括参建单位成果质量、从业行为、合同履约、服务态度、信用管理等方面。具体评价内容和细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土地整理机构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对参建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工作按年度计算。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评价年度,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于8月底前公布。
第十条 自治区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参建单位信用进行评定,确认有不诚信行为的,统一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评价年度内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情况,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最终确定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整理机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手册》,收集和记录在本行政区域开展土地整治业务的参建单位参建行为(包括收集自治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情况),并对其参建行为进行评分,评分情况于每年7月底报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材料进行整理、统计和复核,于每年8月上旬确定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并将年度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8月底前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并将评定结果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做出决定。
第三章 信用等级及运用
第十二条 参建单位年度信用等级基础分为100分。按评价分值划分为A、B、C、D四个信用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范围如下:
A级:X≥90分,优秀;
B级:80分≤X<90分,良好;
C级:60分≤X<80分,合格;
D级:X<60分,不合格。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较高的,各相关单位在参建单位选取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单位,撤销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登记资格,三年内不予信用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未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登记但已参与我区土地整治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按本办法实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新申请信用档案登记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信用评价操作手册>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5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
应评为警告的不诚信行为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一个年度内有2次以上(含2次)不通过评审;
2.不按合同履约,遭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的;
3.不参加项目评审会;
4.实际参与人员与承诺人员不一致。
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
1.一个年度内有2次以上(含2次)不通过评审;
2.不按合同履约,遭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的;
3.不参加设计交底或项目评审会;
4.实际参与人员与承诺人员不一致。
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1.一个年度内有2次以上(含2次)不通过评审;
2.不按合同履约,遭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的;
3.不参加项目评审会。
4.实际参与人员与承诺人员不一致。
四、测量单位
1.一个年度内有2次以上(含2次)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或者经鉴定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合格;
2.不按合同履约,遭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的;
3.实际参与人员与承诺人员不一致。
五、招标代理单位
不按合同履约,遭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的。
六、监理单位
1.不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未及时办理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签认手续或签认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
3.签认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
4.不按合同履约,遭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的。
七、施工单位
1.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建设任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
4.主要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承诺或工程需要到位;
5.不按合同履约,遭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的。
八、审计单位
不按合同履约,遭业主书面投诉2次(含)以上的。
附件2
应取消信用登记资格的不诚信行为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一个年度内共有3次以上(含3次)不通过评审。
2.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3.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4.将所承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务转包;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6.报送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7.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
8.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9.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10.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及以上的。
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
1.一个年度内共有3次以上(含3次)不通过评审;
2.实际工作中有分包行为,但未在投标文件载明分包情况;
3.伪造业绩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5.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分包的;
6.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7.接受设计业务分包的单位再次分包的;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9.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10.报送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11.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
12.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13.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14.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及以上的。
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
1.考核年度内共有3次以上(含3次)不通过评审;
2.编制单位不具备编制资格;
3.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4.将复垦方案编制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5.将所承揽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业务转包;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7.报送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8.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
9.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10.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11.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及以上的。
四、测量单位
1. 一个年度内有3次以上(含3次)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结果不合格或者经鉴定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不合格;
2.报送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3.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
4.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5.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6.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及以上的。
五、招标代理单位
1.不按时开标的;
2.不按有关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3.评标过程未有效阻止评标专家与外界联系;
4.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5.招标人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6.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7.因从业人员的重大失误致使招标失败、造成招标人损失或导致代理的招标项目被投诉的;
8.报送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9.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
10.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11.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12.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及以上的。
六、监理单位
1.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不符;
2.未经业主同意擅自调整监理机构;
3.未经业主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多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担任3个以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
4.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
5.不参加项目验收的;
6.报送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7.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
8.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9.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10.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及以上的。
七、施工单位
1. 不服从监理或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程整改意见;
2. 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被禁止使用的材料;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4.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6.施工人员之间或施工人员与项目区群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恶性违法行为;
7. 不参加项目验收的;
8.不按照验收意见整改工程质量缺陷;
9.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或材料供应商货款的;
10.不按照工程保修条款提供保修服务;
1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工程管理和技术人员与投标承诺、合同约定不符;
12.不服从监理或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程整改意见。
13.报送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14.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
15.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16.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17.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及以上的。
八、审计单位
1.报送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
2.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登记;
3.被检举、控告、投诉3次(含)以上,并经查实;
4.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信用管理的法律法规;
5.一个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警告2次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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