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地方性法规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11-06 17:00     来源:贺州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贺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服务效能,降低企业成本,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中测绘事项“多次委托、重复测绘、过程繁长、资料重复”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所涉及的测绘服务事项中,把测绘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测绘业务,整合为一项测绘业务,分别委托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成果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的测绘服务。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属国家、自治区级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多测合一”。

第四条  “多测合一”涵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三项测绘业务类型:勘测定界测绘、竣工综合测绘、不动产预测绘。

第五条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是本市“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多测合一”工作,主要职责为会同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大数据发展局建立“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收集汇总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建设和维护我市“多测合一”服务管理平台,对“多测合一”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管理、质量监督检查、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多测合一”服务管理平台的网络运行环境建设,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做好“多测合一”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测绘事项做好宣传贯彻、业务指导、业务审核、成果共享互认等工作。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辖区内“多测合一”具体工作。

第二章  “多测合一”工作流程

第九条  项目委托。委托方可根据测绘项目规模,自主选择并委托“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开展测绘活动,测绘服务机构应按资质许可范围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作业限额、恶意低价承接测绘业务。

第十条  合同签订。委托方与“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签订测绘服务合同后,将合同上传“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测绘服务合同应明确具体委托的测绘项目类型、完成时限、测量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支付方式等。

第十一条  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可与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按照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完成质检后报委托方验收,委托方验收合格后,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成果审核。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交的“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进行技术审核,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并退回。测绘服务机构须针对审核反馈的问题,及时组织测绘作业人员进行重测、修测、补测,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  数据共享。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多测合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及相关部门确定的计费标准为指导,实行市场调节价。委托双方根据工作量、服务成本等,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责任区分。测绘服务机构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测绘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委托方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委托方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市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  市自然资源局建立多测合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对“多测合一”流程进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十九  市自然资源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规定对参与“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