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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 撤证决定送达公告

2025-05-30 10:40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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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证决定送达公告

受送达人:羊文庆,男,汉族,1968年9月2日生,住广西贺州市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新永街东巷113号,原富川瑶族自治县工商管理局退休干部,身份证号码452428196809020294。

送达文书:《富川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撤销不动产登记及富国用(2002)字第02232540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富不动产撤登〔2025〕5号)。

2025年5月6日我局依法作出《富川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撤销不动产登记及富国用(2002)字第02232540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富不动产撤登〔2025〕5号),使用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当面送达均不能将本决定送达给受送达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以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富川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关于撤销不动产登记及富国用(2002)字第022325400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书》(富不动产撤登〔2025〕5号)。该决定的主要内容:一、撤销2002年11月13日原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富国用(2002)字第0223254000号土地登记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富国用(2002)字第0223254000号)。二、受送达人应于本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富国用(2002)字第0223254000号)到富川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更正登记。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将决定送达。

若不服决定,请受送达人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决定自复议、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执行。我局可据决定依法注销受送达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富国用(2002)字第0223254000号),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受送达人承担。

特此公告。

                           

富川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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