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保管不善,将富国用(2010)第1023455号、富国用(2010)第102345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广西富川汇龙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 年3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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